《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本部分第三条至第七条对《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款、项的理解与适用依次予以说明。
本条中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例如:
(二)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图形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水果
例如:
四、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本条中的仅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食用油
但未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质量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肉、食用油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调味品
但未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水果罐头、果酱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非医用营养液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香烟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非医用营养液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磁带、光盘(音像)、眼镜
指定使用服务:推销(替他人)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计算机软件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家具
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教育、书籍出版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香烟
(译为“美国本土、土产”)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硅酸盐、工业用胶
(译为“固体的”)
9.仅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有效期限、保质期或者服务时间的
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无线电广播、有线电视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餐馆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电话机
(六)商标表示了其指定使用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如果指定使用商品具备该特点的,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如果指定使用商品不具备该特点,从而可能误导公众的,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此种情形,应同时适用上述两条款予以驳回。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非医用营养粉、调味品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
例如:
但上述线条、几何图形与文字或者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电炉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茶、茶饮料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但非普通字体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首饰
(四)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口红
但非普通表现形式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或者指定使用于不以数字做型号或者货号的商品上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工业用脂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香烟
但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矿泉水 指定使用商品:巧克力块
例如: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箱、包
(对使用对象进行引导)
但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片剂 指定使用商品:工业用粘合剂
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服装
但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推销(替他人)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电脑软件(录制好的)
但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推销(替他人)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印刷出版物
(“INC”译为“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起重运输机械
(“重工”是本行业对重型工业的简称)
但带有其他构成要素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音频设备
(“INC”译为“公司”)
指定使用商品:挖掘机
本条中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以及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
(一)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其中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与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相一致,或者依据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纳米碳酸钙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鞋
商标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部分的标志,申请人可以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基础上对指定使用商品进行限定,从而使商标中非显著特征的标志所描述的内容与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相一致。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果汁饮料(橙汁饮料)
(二)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的,即使申请人声明放弃专用权的,仍应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茶、糖、巧克力、蛋糕
指定使用商品:饲料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粘合剂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仿金制品、项链、戒指
指定使用商品:新鲜蔬菜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果汁饮料(饮料)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人用药
指定使用商品:人用药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矿泉水
指定使用商品:香烟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啤酒、矿泉水、汽水
(译为“果味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磁带、光盘(音像)、眼镜
(该商标中的“SALES;LOW PRICES EVERY DAY”可译为“廉价出售;每日低价出售”)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白酒
但依照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生产时间发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鞋
(文字上方为“ESTABLISHED 1874”字样,含义为“建于1874年”)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防冻液
(三)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但相关公众难以通过该其他要素或者商标整体识别商品来源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工业用粘合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SHOE”译为“鞋” “Reliable”译为“可靠的”
指定使用商品:鞋 指定使用商品:金属箱
但该其他要素或者商标整体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502粘合剂 指定使用商品:纳米服装
本身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商标显著特征,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牙膏 指定使用商品:热水器
对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商标的审查,应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情况、申请人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情况以及该商标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