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马仕”遭遇“爱玛仕” 状告商评委被驳回
三十多年前,“爱马仕”在中国注册英文“HERMES”商标,却迟迟没有注册中文商标。当他们看到“爱玛仕”被某制衣公司注册后,找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要求撤销被拒。“爱马仕”以自己的中文商标属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为由,将商评委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维持商评委的决定,“爱马仕”今后在国内的衣物市场上,将遭遇“爱玛仕”。
早在1977年,“HERMES”及图形便向我国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此后被核准在国内注册。据了解,该品牌在大陆地区仅注册了英文商标,却没注册中文商标。1995年12月25日,达丰制衣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爱玛仕”商标,指定用于衣物等25类商品。商标局经初步审定并公告。持有“HERMES”的埃尔梅斯国际于1997年6月27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未被采纳后,该公司提出复审。2001年11月27日,商评委作出裁定,准予“爱玛仕”商标注册。2009年7月10日,埃尔梅斯国际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申请。经审查,商评委于2011年5月3日作出裁定,维持“爱玛仕”商标。埃尔梅斯国际不服裁定起诉商评委。埃尔梅斯国际认为,该公司的“HERMES”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爱马仕”作为与“HERMES”直接对应的中文商标,在中国应该被认定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埃尔梅斯国际称,达丰制衣公司抢注的“爱玛仕”,是对“HERMES/爱马仕”的翻译、模仿,是以欺骗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的行为。他们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商评委辩称,其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坚持该裁定的意见,请求法院予以维持。第三人达丰制衣公司表示同意商评委意见,请求法院维持裁定。
法院审理认为,埃尔梅斯国际提交的大部分证据形成时间,都晚于“爱玛仕”商标申请注册日。爱马仕国际出具的证据显示,1977年至今爱马仕国际以“HERMESCUP、爱马仕杯”的名义赞助香港赛马会或者以“爱马仕”和“HERMES”的名义出现在《大公报》等媒体上。相关证据均是媒体报道,且均发生在香港地区,不足以证明埃尔梅斯国际尚未注册的“爱马仕”已为中国大陆相关公众知悉;“爱马仕”不构成为注册的驰名商标。此外也没充分证据证明“爱玛仕”是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