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不妨碍公共利益
2、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和技术领域: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以上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权。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4、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