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想一下,如果你喝的牛奶上标注着“黑·牛奶”时,能觉察出这商标不对劲吗?当身边朋友强烈推荐“米其林”牌汽车喇叭时,你可曾有一丝怀疑?风靡全国的舒适睡眠空调,是该买格力还是美的?你又是否注意到,通过水货渠道购买的华为上网卡很可能是翻新的……
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2011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本田、米其林、华为、UES、鳄鱼、美的、格力等大一批国内外知名企业、商标或商品。
据悉,为确保评审过程的专业性、权威性和社会参与性,此次十大案件的评选首次采用了网络投票的方式。所选取的十大案例先由全省21个地级市中级法院推荐上报,由广东高院组织专家、资深法官初选出26个候选案例在广东法院网上公开接受网民投票。经过数万网民积极参与,最后经该院审判长会议甄选,正式出炉入围名单。
法律人士分析,今年的十大案例都是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例,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的案例更加突出涉及与社会公众的民生、生活息息相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尤其对以假冒商标等方式制假售假的案例给予重点关注。
案例一:“黑牛”状告“黑·牛奶”
当“黑牛”遭遇“黑·牛奶”,谁才是真的“李逵”?差之一点,谬之千里。“黑牛”文字商标是广东省著名商标,属于原告汕头黑牛公司所有,并被准许在包括牛奶、牛奶制品、豆奶粉等商品上使用,其豆奶粉产品还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可被告菊乐公司却在其牛奶产品的包装盒的正中央位置标注“黑·牛奶”字样,且字体较大。黑牛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菊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
法院审理认为,菊乐公司在牛奶饮料的包装上突出使用“黑·牛奶”字样,属于不合理使用,而且“黑·牛奶”也不是牛奶产品的通用名称。故菊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构成对黑牛公司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侵犯,判令菊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点评:仿冒不成蚀把米
商标是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尤其是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正因为如此,模仿和侵犯他人商标的行为也日益增多且形式多样。如何确定商标的权利范围,分清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的界限,避免侵权,是企业营销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本案的裁判充分阐述了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商标合理使用的方式以及商品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对规范商标使用和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案例二:“法国米其林也产音响?
原告法国米其林公司在中国注册了“MICHELIN”、“米其林”、“MICHELIN及轮胎人图形”商标,其中“MICHELIN”商标被收入国家商标局2000年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这3个商标先后被商标局、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由被告喻静生产、何丽芳销售的“米其林”牌汽车喇叭的正面标有由三个篆刻的汉字“米其林”+“miQolin”构成的组合商标,喻静在其网站上突出使用“米其林”三个汉字。喻静还注册成立黄岐米其林音响器材厂,米其林公司认为喻静、何丽芳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喻静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喻静停止使用“米其林+miQolin”商标及“米其林”字号,赔偿米其林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点评:别打侵权擦边球
这是一起典型的傍名牌侵权案件。该案中广东高院邀请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以及省政协机关干部旁听了二审庭审、合议、宣判的全过程,取得了良好的反响和效果。本案的判决彰显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人、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坚决遏制侵权行为的决心。
案例三:“代工“鳄鱼”不侵权
原告鳄鱼恤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是我国“CROCODILE”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在衬衫等商品上使用。台山利富服装有限公司根据日本Yamato公司和Kurabo公司的授权生产的男装衬衫,标注有日本国注册商标“Crocodile 鳄鱼图形”。经对比,被诉侵权的商标文字部分“Crocodile”与涉案“CROCODILE”商标部分英文字母的大小写不同,字体、色彩也存在一定差异。鳄鱼恤有限公司遂向法院起诉台山利富服装有限公司,要求其停止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台山利富服装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涉外定牌加工行为。由于鳄鱼恤有限公司主张保护的注册商标,与被诉侵权商标并不相同。台山利富服装有限公司在履行必要注意义务后,按照订单进行加工,并无侵害鳄鱼恤公司注册商标的故意。同时,台山利富服装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并未在中国市场实际销售,鳄鱼恤有限公司的中国市场份额也不会因此被不正当挤占,其注册商标的商标识别功能并未受到损害。法院最终认定利富公司的涉外定牌加工行为没有侵害鳄鱼恤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驳回了鳄鱼恤公司请求追究利富公司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
点评:涉外代工是否侵权要具体分析
广东省外向型经济发达,涉外定牌加工现象比较普遍。以往我省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均依据商标地域性原则认定侵权成立。本案是我省首例认定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案例,明确了在确定“涉外定牌加工”是否侵权时,不应一概认定为侵权或不侵权,而要根据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和近似程度、加工方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加工的产品是否全部出口交付给境外的委托方、加工方是否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等诸多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案例四:“舒适睡眠空调专利属谁
原告格力公司授权获得“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并据此起诉美的公司,认为其生产销售的多款空调器在某一舒睡模式下侵害了该专利权。双方围绕空调器温度、时间设置方法和步骤的技术特征展开激烈争论,法院亦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美的构成等同侵权。法院遂判令美的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点评:核心技术成商家必争之地
科技的创新带来产品技术的革新,也给人们带来更优越的体验。对于商家而言,核心技术的研发和运用是其赢得市场的关键,因此在知识产权的争夺战中寸土必争。本案就呈现了这种鲜明的特点。法院以严谨的逻辑推理和详尽的论述,准确地运用了权利要求的解释、等同侵权判定、证据披露和证据妨碍等规则,同时规范了市场秩序,维护了技术创新,对同类案件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案例五:““华为”商标被假冒
丁浩等19名被告人组成的“产、供、销”一条龙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团伙,从境外大量回收“华为”公司生产的废旧上网卡,进行“打标”、“刷新”等实质翻新的生产加工,然后对外销售,销售总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丁浩等19名被告人本应从重惩处,后因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华为”公司达成谅解,最后从轻处罚,分别判处三年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点评:想发财别走歪路
本案在法律领域最突出的亮点是被告人仅仅是回收二手商品,不进行任何实质性的翻新,则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但是本案被告人进行了再加工生产,故构成了刑事犯罪。因此,认定犯罪确凿无疑。只是在量刑方面,区别于传统的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行为,并促成被告人就经济赔偿与权利人达成谅解,19名被告人全部服判,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案例六:“正当维权还是滥用诉权?
原告上海益而益公司在我国获得了一种增强型具有反向接线保护功能的接地故障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被告东莞长安迅诚制品厂系由被告香港迅诚公司投资设立的来料加工厂。东莞长安迅诚制品厂生产的接地故障断路器出口到美国、法国等国外市场销售,在该产品外包装盒、安装测试说明书上分别标有被告美国帕西西姆公司、法国罗格朗公司的名称、地址、注册商标等信息。原告认为上述产品侵害了其专利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1亿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控产品缺少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2个技术特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且被告使用的是被告美国公司自己拥有的现有技术,没有侵犯原告专利权,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最高法院经审理后亦维持了一审判决。
点评:“攘外”必先“安内”
本案涉及中、美、法等多国当事人,索赔金额巨大,技术对比复杂,尤其是牵涉到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本案对我国国内企业的启示是,在面对外国权利人的侵权诉讼时,要正确评估自己的核心技术及其权利的稳定性,谨慎采取诉讼对策。该案的公正判决,树立了法院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国际形象。
案例七:“本田“摩托”被山寨
原告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在广交会上发现被告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力帆实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派发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摩托车宣传单。据此,本田公司认为两力帆公司生产、许诺销售了宣传单上的摩托车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派发宣传册的行为应当认定许诺销售成立,本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力帆公司有实际生产涉案摩托车的行为,据此法院判令力帆公司承担本案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2万元。
点评:“免费午餐”吃不得
仅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人实施了单纯的许诺销售行为,对这类案件可只考虑判赔专利权利人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该案给我们的启示是: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环境下,国内企业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成果,不要有吃“免费午餐”的心理,应当更多地注意开发自主知识产权,而不是采用拿来主义的手段,这样才能在竞争性市场中获取优势。
案例八:““UPS”折戟“优比速”
原告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享有核定使用在包裹投递等服务上的“优比速 UES 图”注册商标权。原告比被告先成立,且经营规模小,其在快递业务中使用了优比速商标。美国联合包裹服务公司(UPS)投资在我国设立了被告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及20家分公司。被告在快递业务中使用了“优比速”标识。原告认为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比被告成立早且规模小,被告成立晚且实力雄厚,尽管原告使用优比速商标在先,被告使用“优比速”标识在后,但消费者可能会误认为注册商标权人(原告)提供的服务来源于被告,被告构成反向混淆侵权,遂判决被告停止使用“优比速”商号及“优比速”标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点评:“弱肉”未必就该被“强食”
该案是广东省法院系统受理的影响较大的反向混淆侵权案件。法院判决表明“弱肉强食”的反向混淆行为亦是商标侵权行为,任何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都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集中体现。“优比速”因侵权方而风靡,但法律上该是谁的还是谁的。
案例九:““招财童子”找到新东家
原告治图文化公司取得了“招财童子”动漫形象及相关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将“招财童子”系列美术作品发布于其网站上。后治图文化公司发现被告可儿玩具公司的网站发布了六款“中国小多花样多——京剧小多”的系列玩具产品图片,除头饰、服饰的个别花纹、着色略有差异外,均与治图文化公司“招财童子”的六幅美术作品基本相同,治图文化公司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可儿玩具公司未经治图文化公司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构成侵权,判决可儿玩具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治图文化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采取“以合促和”的调解方略,终使双方和解,并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
点评:合作才能共赢
本案涉及民间文学艺术派生作品著作权保护这一新类型问题。“招财童子”虽然参考了传统京剧脸谱,但是并非简单收录、编排传统的脸谱,而是进行了再创作,构成了新的造型,具有独创性,属于民间文学艺术派生作品,应当受法律保护。本案二审中,法院秉持“以合促和”的知识产权案件纠纷调解新思路,以当事人在涉案知识产权方面的相互合作为引导,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促使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能够现实地转变为“有形资产”,并最大限度地实现知识产权智力成果的市场化。
案例十:“谁的“幻知曲”?
原告上海幻知曲公司向法院诉称其享有“幻知曲”企业名称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被告东莞幻知曲公司明知其享有“幻知曲”企业名称权在先仍在东莞注册成立东莞幻知曲以及销售“幻知曲”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其企业名称权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认为,上海幻知曲公司已经在包括广东东莞在内的诸多区域进行了长期且持续的宣传销售,获得了相当的市场荣誉,其企业名称中最具识别意义的“幻知曲”字号经过商业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东莞幻知曲公司作为东莞区域内的同行业经营者,主观上明显存在恶意,也有违公平和诚信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东莞幻知曲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点评:“搭便车”并不方便
搭他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企业名称的“便车”而引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在知识产权案件诉讼中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被告因为动了搭便车的脑筋,结果被判改名赔偿,且辛苦经营而得来的市场也可能消失。通过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导向,可以有效地遏制“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企业加大力度创造自身品牌也具有鼓励促进作用。
法官特评:知识产权纠纷案呈三大新特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春建介绍,从十个案例中可看出当前我省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呈现出三大新特征:
一是国内知名企业之间开始围绕那些已经进入实施转化环节、具有较高市场价值的核心技术展开诉讼。竞争方式已逐渐从传统的价格竞争、服务竞争向更高形态的技术竞争转变。此类诉讼日益增多,且标的较大,一旦获胜,不仅能向社会彰显自己在技术研发领域的领先地位,而且更可以在短时间内聚集市场人气压倒竞争对手,这是普通的商业广告都无法媲美的。比如,关于舒适睡眠空调的两大巨头格力与美的之争就是很好的例子。
二是疑难、新类型案件凸显侵权手段日益高明,诉讼中争议权利的边界模糊性特点愈发突出,利益平衡司法原则在案件定性中显得尤为重要。比如“优比速”的反向混淆手法就是十分高明的侵权手段。
三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迅猛增长,刑事审判职能的发挥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作用与日俱增。如涉及丁浩等19人假冒国内知名高科技企业华为公司注册商标案件的成功审结显示了刑事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保护企业核心竞争资源的威慑力,为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积累了经验。